安徽华安食品公司受委托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超标,曾因食安问题、商标侵权被处罚
来源::中国网食品 时间:2021-09-10
导读: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期)。其中,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上东阳光店(六安)销售的、标称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马鞍...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期)。
其中,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上东阳光店(六安)销售的、标称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生产的四级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5-20),溶剂残留量检测值(复检)为18.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溶剂残留量中的溶剂是指浸出工艺生产植物油所用的溶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
据了解,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先后被评为国家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加工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粮油行业排头兵企业、安徽省油脂十强企业、安徽省先进中小企业。旗下主导品牌“鸡笼山”还被评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但经过查询发现,该公司曾因食安问题及商标侵权被多次处罚。
根据2021年1月21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和)市监罚字〔2020〕395号),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0.4万元。
根据2020年9月30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和)市监罚字〔2020〕156号),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522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根据2020年9月30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和)市监罚字〔2020〕143号),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另外,根据2019年8月5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皋市监案〔2019〕00649号),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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