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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鑫宁农业股份公司生产的乌鸡再次检出禁用兽药

    来源:中国网食品     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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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0期)。其中,杭州绿农畜禽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生产日期:2021/6/28),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为1.62μg...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0期)。

其中,杭州绿农畜禽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生产日期:2021/6/28),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为1.6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据查询,去年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乌鸡也检出了禁用兽药:

根据2020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发布的(2020年第46期),诸暨市陈登芳杀白家禽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生产日期:2020/9/6),呋喃唑酮代谢物检测值为38.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呋喃唑酮在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该公司此前曾两次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16年12月26日海宁市农业经济局(海宁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动监)罚[2016]5号),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按规定向海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7月22日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动监(动物检疫)罚决字[2020]第6号),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据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简介,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一家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主要优势产品有草鸡、三黄鸡、老鸭、番鸭等,另外还是嘉兴市家禽定点居宰企业。该公司此前被评定为海宁市农业龙头企业,旗下产品还获得了浙江省名牌农产品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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