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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效力 将不再优先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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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导言  遗嘱应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从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处于遗嘱“金字塔”的顶端。  ●案例  杨某1与杨某2均系蔡某...

 导言

  遗嘱应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从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处于遗嘱“金字塔”的顶端。

  ●案例

  杨某1与杨某2均系蔡某与杨某的儿子。早年前,杨某因病去世,留下蔡某与两个儿子相依为命,现两儿子已成家立业。蔡某去世前两年,曾到某公证处设立了公证遗嘱,内容是将其名下一套自住房产留给杨某1,将存款留给杨某2。后蔡某生病时,杨某1对其不闻不问,杨某2照顾蔡某的起居。之后,蔡某又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自住房产留给杨某2,但没有去公证机构撤销公证遗嘱。现蔡某已去世,杨某1与杨某2因遗产继承而发生争议,杨某1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遗嘱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种形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没有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故杨某1与杨某2应以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蔡某的遗产。而民法典若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杨某2可以依据蔡某最后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

  相比较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有了重大变化,即本条款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属、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前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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