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起施行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1-02-24
导读: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郭歌通讯员智慧 2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3月1日起,《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全面施行,以加强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高质量保护和弘扬中华优...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郭歌 通讯员 智慧
2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3月1日起,《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全面施行,以加强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高质量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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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条例由7章50条组成,对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有了更明确地解答。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
条例第四章明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结构、原有风貌。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修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道路、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破坏保护对象的活动。
条例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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