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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迟延支付房屋价款 房子涨价后应加价补偿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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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陈某在同一家公司上班。3年前,我们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产权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50...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陈某在同一家公司上班。3年前,我们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产权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50万元,由我另行购房居住。该笔款项应当自房屋过户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付清,收到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

  在房屋过户后,因陈某无法一次性付清50万元,我就一直没有搬离。最近,陈某凑够了50万要付给我,让我搬出。我则让他另外再给15万元,否则就不搬离。因为,不仅该套房屋的价值现在已经涨到130万元了,而且现在市面上的房价都涨了很多。

  请问,我这种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邵琪

  邵琪读者:

  你和陈某协商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分割所达成的条款,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时起,该份离婚协议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在房屋过户给陈某后,你没有履行协议,即没有从该房屋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陈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你付清补偿款,是陈某违约在先。陈某至今才付当时约定的补偿款50万元,而如今该房屋已经涨价,可见,陈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你现在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陈某增补房价,是有法律依据的。

  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房屋增值情况,要求陈某在原有50万元补偿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即如果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房屋的价值确已升至130万元,那么,你有权要求陈某再增加补偿你15万元。你和陈某如果就增加补偿款事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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