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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家暴坚决说“不” 最高法:将持续性、经常性家暴认定为虐待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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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民法典实施在即,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民法典实施在即,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虐待”。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细化。“家庭暴力是个口袋,里面装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轻微家庭暴力、一般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具体表现上可以是多种形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只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或者是亲密关系之间的,都属于家庭暴力。”


刘永廷解释称,“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这个在最高院以前的判决中已经有过,比如朱朝春虐待案。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适用有关虐待的规定,是对虐待形式的扩大化。虐待家庭成员本身也是家庭暴力。


“刑法上的虐待罪本身,对虐待没有解释,表述为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因此,对虐待的认定,还是要结合民法典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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