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吸毒、尿检阴性,为什么会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来源:每日新闻网-聚焦中原 时间:2020-06-23
导读:
每日新闻网讯:(记者 朱善永 通讯员 王时)2020年6月9日和1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队按照《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相关规定,成功将两名尿检呈阴性但逾期未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 ...
每日新闻网讯:(记者 朱善永 通讯员 王时) 2020年6月9日和1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队按照《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相关规定,成功将两名尿检呈阴性但逾期未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
2018年3月16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在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三年。
李某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一直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在这期间工作人员多次开展工作进行查找。2020年6月9日,禁毒大队侦查员将李某抓获,李某供述称之所以没去报到,原因是感觉自己不吸食毒品不去报到也没关系。后经检测,李某的尿检结果为阴性。
6月 15日,禁毒大队侦查员将同样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王某抓获,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在规定时限内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经尿检呈阴性。
根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最终,道里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对李某和王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规定时间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是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吸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重要举措。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工作,按时到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
编辑: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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