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聚焦

    两部门发文禁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出售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21-04-01

0
  • 导读: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刘红霞)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其中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刘红霞)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其中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总量庞大、收藏体系多元、类型丰富、文化价值高、保护难度较大,文物资源资产的行业特点明显。办法指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考虑到文物计价难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办法在计价核算方面以文物行业管理中的文物总登记账制度为依据,提出了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以实物量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资源资产情况的管理思路。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强调了加强文物利用的要求,“让文物活起来”,即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以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充分发挥文物对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信的基础性作用。


地址:北京市定慧西里乙18号  联系电话:010-88117470 18610823131  邮    箱:2425268412@qq.com

网站备案/许可证:京ICP备202511169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600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53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音像制品制作  电影摄制发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2MA0093EQ6R

每日新闻网 http://www.everyday-news.com 提供最新国内外新闻及新闻资讯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