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对烟花爆竹说“不!”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1-02-02
导读: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马鹏宇通讯员黄建福 烟花伤人、噪音扰民、污染环境……为进一步减少污染源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月2日,濮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马鹏宇 通讯员 黄建福
烟花伤人、噪音扰民、污染环境……为进一步减少污染源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月2日,濮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要求,从2月2日起,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濮阳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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