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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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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郑州大学国际学院讲师、博士李璐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行为由于调查难、取证难、追责难,一直都是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顽疾”。为解决这一难题,民法典专门作出了规定。  明确高空抛物行为违法  民法典第...

  □郑州大学国际学院讲师、博士李璐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行为由于调查难、取证难、追责难,一直都是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顽疾”。为解决这一难题,民法典专门作出了规定。

  明确高空抛物行为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申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立场鲜明地指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接着,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指出“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法理,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就是责任人。

  规定如何确定侵权人

  民法典对具体侵权人不明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经调查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的加害人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免除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一旦真正的侵权人被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住户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依然是侵权人。

  接下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调查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民法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防止发生高空抛物事件,防止查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受害人在其管辖小区遭受了高空抛物侵权,其就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民法典明确将查明高空抛物侵权人这一调查职责赋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专业且受法律保护,能够更加快速准确地查找出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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