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侵犯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21-01-05
导读:
本报南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王远王峰)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除被判刑并处罚金之外,法院还要求他公开赔礼道歉。记者从省检察院有关部门了解到,...
本报南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王远王峰)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除被判刑并处罚金之外,法院还要求他公开赔礼道歉。记者从省检察院有关部门了解到,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郑某初注册成立南阳市南阳海汇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推广其公司的股票期货配资业务,先后10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余元,从微信好友“AAA行走的猎鹰”处购买1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并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上述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吸收投资,谋取利益。
2020年9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了这一线索,随即向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汇报后立案查处。
检察官经进一步查明发现,郑某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5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共从微信好友处非法购买个人信息10万余条,并提供给业务员进行拨打,侵犯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13日,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郑某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郑某初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要求郑某初承担赔礼道歉、排除妨害(彻底删除其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损失8000元的侵权责任。
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啥会被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认为,郑某初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共同居住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永久删除信息数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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